会员法讯第二十六期 一、法讯速递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各个从业单位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了补充与细化规定。其中首次提出,对于桥梁、隧道、码头、船闸等结构物的隐蔽工程,在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进行监理验收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实施现场影像记录。影像记录将纳入工程档案,按要求保存,便于监督检查和事后责任追溯。 《条例》还就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中PPP等特许经营项目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此外,《条例》还加大了对交通建设工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个别严重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度则提升至50万元,并增加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 对非因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条例》创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并退还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工程违法分包、压缩工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等问题,《条例》也作出细化规定,并要求政府部门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以案释法 分包人“失踪”引工人闹事,承包人代发工资后起诉分包人要求返还能否获支持? 案例索引 2012年3月,A公司承包了由B公司发包的二期项目联排别墅工程。2012年5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C公司统一安排人员施工,并负责发放工人工资,按约定支付其相应利益。然而,在工程接近尾声时,A公司发现C公司未将从A公司处领取的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且因为C公司当时人去楼空,引发工人恐慌,40多名工人来找A公司要工资,还将此事闹到了当地区政府、区劳动局、区建委、信访办,当地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迫于压力,A公司陆续给40多名工人结算了工资。根据C公司领取的款项数额,结合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核算,C公司多拿走了637728.35元。于是,A公司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C公司未支付部分工人工资且处于“人去楼空”状态,导致工人群体上访,A公司代替其履行支付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的义务,且应支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数额有双方当事人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共同认定,故该部分款项理应作为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分包工程款予以计算,判决C公司向A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52万余元。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法院顺利地认定相关事实,并给予判决,跟A公司扎实地固定相关证据分不开的。首先,A公司给付工人工资在政府相关部门见证下完成的,同时还有公安部门提供的突发事件处理单,这可以认定C公司未支付部分工人工资且“一直处于失踪境况”;其次,A公司发放工资不是随意发放,而是根据“工程量”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该“工程量”由A公司的工人代表与C公司的各班组长进行核对;最后,A公司要求领取工资的工人均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在XXXX小区C公司班组施工人员工资由A公司全部付清,从此与A公司及B公司没有任何劳资关系。 因此,业主或施工企业今后碰到类似的事件,在向工人代付工资时一定要注意固定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便追偿。 三、法务问答 1.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一般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温馨提示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个税起征点和税率 2018年8月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个税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联系方式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347-1号4楼 联系人:刘桂萍 电话:0571-87212980 投稿邮箱:hzjzxh@126.com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赵全强 联系电话:13758134571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邹永闯 电话:13666688826 联系人:宦文祥 电话:13606508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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