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上午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发布。 裁量基准(一)共17条,是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首批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施工许可1条,房地产开发2条,商品房销售4条,物业管理10条。 在此次公布的裁量标准中,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提出了4档金额不同的处罚标准。 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按照收取金额的多少,明确了从1万元到3万元三档不同的处罚标准。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了1万元、5万元、10万元三档不同的处罚标准。此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将受重罚。 销售商品房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0.5%的罚款。 销售商品房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0.8%的罚款。 销售商品房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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