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2016年11月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英文名:Hangzho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外地在杭的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及各县(市)、区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自愿参加组成的,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推动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长生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服务和管理,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履行好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和相关工作,创新建筑装饰行业服务和管理制度。 (三)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凝聚行业共识,努力健全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积极开展各类培训以及技术、管理等交流活动,开展行检行评,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主办《杭州建筑业》等刊物、网络,开展企业文化和信息交流活动。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团体)会员: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行业及与建筑装饰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个人会员:在建筑装饰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表、法人资格复印件等。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经本会推荐或委派,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除名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 (三)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人员不超过会员数2/3,应为单数。理事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应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理事由秘书处推荐。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会长会议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撤销、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一次,指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委托会长办公会议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2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媒体上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并制作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人员当场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均应进行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冠有本会的规范全称。本会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不得另立章程,应根据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制定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可社会招聘,也可由会员单位推荐,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或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为保持协会的代表性,企业家出任会长、副会长不做届数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为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会长、秘书长、监事不得从同一单位会员中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章程的业务范围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建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录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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