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来自自治区人防办的消息称,内蒙古自治区第一部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正式施行,管理规定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规章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由拆除、报废单位提出申请,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在一年内补建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不低于原防护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补建面积不能代替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无条件补建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一次性补偿相同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近择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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