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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房屋安全管理新规解读

2014-5-14 12: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63| 评论: 0

  房屋安全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去年12月29日,新的《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实施。这一新规,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规,参考借鉴其它地区经验,并在充分吸收了我市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的。相比于2003年起实施的老办法,新规更加注重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效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水平。
          新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分总则、房屋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对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执法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规定,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第十一条,规定了有五种情况的房屋,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二)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三)因扩建、加层或者使用条件改变引起荷载变化,使房屋结构受到破坏;(四)因施工堆物、撞击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五)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况,如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扩大承重墙体的门窗洞口尺寸、窗改门、加层、改建、扩建及超载使用房屋等。
          近年来,我市危险房屋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不少房屋建造年代早,使用时间长,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安全管理形式不容乐观。2003年的《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房屋安全管理的需要,不仅适用范围窄,而且适用法律依据部分条款已失效,再加上社会不断变化,依法处置管理实践中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成为摆在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如何有效制止、处理房屋装修过程中的乱拆、乱搭给房屋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不良行为,如何建立科学管理机制,既为私有房屋拆除重建提供方便,又有效遏制违章拆改行为,如何依法推行房屋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完善安全检查、社会监管、隐患治理等制度,都需要在《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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