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法讯第十三期 一、法讯速递 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提出加强与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整体思路 2017年9月1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具体分五部分十七条。《意见》提出了加强与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整体思路,以完善工程造价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更好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针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意见》提出,要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针对计价体系不完善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共编共享计价依据,搭建公平市场平台。 (三)针对工程安全质量等问题,《意见》提出,要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加大工期定额实施力度,杜绝任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确保工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 (四)针对计价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强化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调解,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及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调解纠纷的专业优势。 二、以案释法 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图纸不合格的赔偿责任是否限于合同金额 案例索引 2008年11月,原告正粮公司与被告金厦公司签订了“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委托被告为原告在唐河县工业园区兴建的一大型储粮仓库进行工程设计。金夏公司谎称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实际为丙级资质。2008年11月14日被告把设计图纸交付给原告。2008年11月20日原告即按该设计图纸开始施工,当时双方约定设计费为8万元。2009年3月20日工程竣工交付后,原告刚投入使用在未达到设计容量时即出现墙体外拱,致使该库房部分报废,部分需整体加固。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2009年3月30日,原告对该库房墙体外拱、裂纹等原因及加固所需的费用等申请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主要结论为:“墙体、砼构件变形开裂,是泰安市金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根据建筑设计院提出的加固方案,经计算所需的加固费用为138.85万元。” 该库房出现险情后,原告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即对该库房进行了加固,该库房的加固经河南科兴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核算,加固施工的实际花费为粮库加固变更等工程为2955245.13元,加固、粘钢锯缝132398.22元,粮库挡墙98974.07元,共计为3186617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总损失318万余元中的300万元。被告辩称合同设计费用仅为8万元,即使赔偿按照合同约定也只赔实际损失的20%,赔偿额度远超合同金额。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金厦公司设计的图纸存在重大失误,致使原告在依照该设计图纸施工后,使该库房在试运营阶段即成为危房,为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方应当予以赔偿。法院认可了鉴定机构的加固费用计算,判决被告金夏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138.85万元并返还全部设计费用8万元。 律师观点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也进一步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设计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设计业务,因设计质量不合格给业主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虽然设计费用仅为8万元,但法院根据鉴定确定的金额,要求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并返还全部设计费用,并不以合同金额为限。此外,即使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限额,由于违约责任限额远远低于造成的损失,原告依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三、法务问答 问:《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四、温馨贴士 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如何计算? 1.职工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的其他工作期间。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天为准。 本期撰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邹永闯 电话:0571-89715910 联系人:杨诚 电话:0571-89809451 联系方式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347-1号4楼 联系人:刘桂萍 电话:0571-87212980 投稿邮箱:hzjzxh@126.com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赵全强 联系电话:13758134571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邹永闯 电话:0571-89715910 联系人:杨诚 电话:0571-89809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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