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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筑市场:不缺少法律法规 缺乏监管执行力

2014-5-14 12: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61| 评论: 0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同时,对政府及其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绝大部分执行了招投标制度,公开招标比例大幅度提高。然而,建筑市场形形色色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人们有目共睹,一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法律的约束,随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甚至还有少数建设单位出面说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诸如此类的作法,不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也是造成职务犯罪、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豆腐渣工程”的罪魁祸首。
          有事实为证。深圳6座天桥维修工程被爆有严重质量问题,有知情人回应:该工程预算160万元,层层转包后,到施工方手里不过25万元。160万元比25万元,“回扣”竟然占到近九成。还有,像去年上海发生的“11·15”特大火灾事故,今年8月24日哈尔滨发生的阳明滩大桥疏解工程坍塌等事故,都是层层转包、违规分包,导致偷工减料所造成的。另有资料表明:自2007年至今,全国共有37座桥梁或在建桥梁发生垮塌事故,致使182人丧生,177人受伤。其中,绝大多数工程存在层层转包等问题。看来,规范建筑市场迫在眉睫。
          其实,为了规范建筑市场,我国早就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比如说,《建筑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再比如说,《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看来,规范建筑市场,我们并不缺少法律法规,真正缺乏的是监管执行力。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平时见不着人,一旦出了事故就慌了神。像这种工作作风,出台再多的法律法规也是徒劳。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要想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推进,就必须严格执法。特别是要注重抓好平时的监管,坚持查漏补缺。另外,要将那些不作为的“公仆”清出队伍;同时,也要为行政执法队伍设置一道“安全网”,全面提高执法能力。从而彻底杜绝“胡子工程”、“豆腐渣工程”、“腐败工程”,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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