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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六期

2017-3-20 09:00| 发布者: 装饰协会| 查看: 1348| 评论: 0

会员法讯

 

一、法讯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201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符合的条件,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意见》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以案释法

工程未办交接,可以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无明确交接手续,但工程确已交付使用的,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起息点。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4号“罗某与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5年罗某与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项目责任书,约定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土建项目工程,并约定工程款按建筑公司与业主所签合同标准,扣除8%管理费后结算。“逾期支付的,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计违约金至付清全部工程款”。2007年底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2012年就欠付工程款,罗某起诉。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点,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观点

最高法院认为:(1)罗某与项目部所签项目责任书,内容具备建设工程合同应约定的主要条款,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范畴。项目部系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权利义务均由建筑公司承担。因罗某系自然人,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依《合同法》第5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无效。鉴于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依前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对实际施工人罗某请求按项目责任书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主张,应予支持。(2)项目责任书虽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对付款时间未明确约定,罗某诉前未提交书面竣工结算资料,应付金额不明,且项目责任书无效,故对罗某主张按欠付工程款日万分之五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3)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以交付之日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起息点。因双方仅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07年12月底投入使用,故以2008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工程款利息。

律师观点

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结合上述规定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有明确的交接手续,但工程确已投入使用的,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起息点。

三、法务问答

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也指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四、温馨贴士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及情形

1. 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定金罚则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2)主合同必须有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 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

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4)因合同关系以外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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