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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二期

2016-11-18 16:12| 发布者: 装饰协会| 查看: 738| 评论: 0

会员法讯第二期

一、法讯速递   

    1、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水利部等9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期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查询内容为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2、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以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二、以案释法-施工单位的单方验收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

    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2期)

    法院观点:

本案查明事实表明,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威海国际旅游基地(以下简称旅游基地)因不具有相关的开发建设资格,故将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登记为鲸园公司。鲸园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旅游基地作为发包人权利义务的行使。旅游基地公司与鲸园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鲸园公司提供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表明旅游基地并未将其对工程组织验收的权利委托鲸园公司。鲸园公司在未经旅游基地同意情形下,单方向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报质量评定等级,侵害了福利公司(旅游基地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福利公司承接)作为工程发包人的权利,导致质监站对该工程验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评定证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鲸园公司依照质监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评定证书主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优良,福利公司应当支付工程优良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表明,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为此,除非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条件有作出特殊约定,否则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法律规定、行业规范由双方共同办理验收。

三、法务问答

    提问:审计机关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会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文件也曾作出类似的规定。

四、温馨贴士

企业规范用工准则

   (一)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各单位招用人员时要在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还要逐年提高工资标准。

   (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职工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会造成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四)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如不再使用劳动用工,应当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在15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避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发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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