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1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政府部门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引导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 2.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3.坚持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整合资源,提高产业关联度和建筑工业化应用水平,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二)发展目标。 1.2015年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2016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2017年起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增加10%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 2.2015年起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2017年起不低于20%,2019年起不低于30%;鼓励住宅建筑实施全装修,不断提高建筑工业化程度。 3.推广应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和装配整体式钢结构实用技术,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研究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相关政策,加快引进和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企业、设备、技术、人才等力量,加快培育产业链,尽快形成一批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群。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加快项目推进。 1.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保障性住房项目每年至少有30%的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并逐年提高比例,其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全部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 2.自2016年起,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保房管局等部门结合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目标任务,编制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实施计划和各地年度目标任务。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在年度辖区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中落实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目标任务。 (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1.培育本市或引进市外先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开发、设计、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龙头企业。鼓励大型企业发展设计、生产、装配一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模式;鼓励中小型企业结合自身优势,以优势互补的方式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型。 2.发挥设计先导作用,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理念,发展一批掌握新型建筑工业化核心技术的设计单位。鼓励设计单位提升综合设计能力,积极参与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 3.鼓励大型企业编制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并编制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规程的企业,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4.鼓励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国有投资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如设计和施工过程技术难度大、施工组织要求高、市场培育阶段潜在投标人数量少,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5.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智能化技术和信息系统等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推行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全面提高行业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能力。在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审中对具有BIM技术应用能力或建有BIM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加分。凡应用BIM技术的工程项目在申报绿色建筑或评选勘察设计、施工等创杯夺优奖项时给予加分。 (三)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1.鼓励建筑工业化项目申报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对获得绿色运行二星、三星标识和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的项目及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给予扶持。 2.对建筑工程中使用预制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的,可优先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3.鼓励企业引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线和先进设备。对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新型墙体材料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符合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申请本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 4.对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和项目建设实行专项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5.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在开展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部品构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对部品构件销售收入征收的增值税、建筑安装业务收入征收的营业税给予税收优惠。 6.通过年度评价激励,引导在杭银行机构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融资租赁业等金融服务机构对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基地建设和引进、消化吸收、自主研发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在融资额度给予支持,融资期限及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7.鼓励消费者购买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在公积金贷款优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保障项目用地。 对明确需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规划部门应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约定。 (五)实行建筑面积奖励。 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其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建筑面积的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按照项目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总计不超过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单体正负零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面积。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销售及办理产权证时,其建筑面积由房管部门根据房屋测绘规定测算。 (六)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 1.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的研究、编制,以满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需要。研究制定装配式住宅设计导则,加强部品构件管理。建立装配式住宅部品构件质量监督机制,强化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及时补充、调整计价依据,将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建设费用列入项目概算投资。 2.鼓励项目主动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主动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实施后经相关部门认定,可适用建筑面积奖励等相关政策。 3.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责任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开通绿色通道。运输不可解体且超长、超宽、超高预制构配件或运输线路经过桥梁、隧道等,涉及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特许通行手续,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开通绿色通道。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设计审查时,可给予开通绿色通道。对符合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要求的商品住宅项目,可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商品房预售手续办理。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市建委:负责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牵头组建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 2.市经信委:负责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的节能管理,支持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创新,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3.市发改委:协助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 4.市规划局:协助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提供区域规划意见,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或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落实新型建筑工业化具体内容和要求。 5.市财政局:协助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负责制定扶持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发展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6.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建造比例和具体要求。 7.市住保房管局:协助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商品房项目预售绿色通道。 8.市科委:负责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科研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支持企业科技发展,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增加新型建筑工业化研究的科研投入。 9.市城管委、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预制部品构件运输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部品构件公路运输管理和服务工作。 11.市金融办:负责出台对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基地和项目建设给予金融支持的相关规定。 12.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辖区内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出台辖区新型建筑工业化扶持政策,及时上报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项目信息。 (三)强化技术指导。组建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负责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设计、部品构件和建筑性能认定、标准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等相关技术指导工作;研究我市规模以上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要求,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认定、企业和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等提供技术论证意见。 (四)强化责任主体。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作为本地区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做好组织推进工作。 (五)强化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导向作用。探索建筑工业化产业联盟,融合产学研销,促进我市加快形成功能齐全的建筑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为新型建筑工业化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六)强化培训宣传。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宣传报道,发挥龙头企业的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认知度、认同度。加强对各类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促进建筑企业与相关高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培养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培养建筑产业化相关技术人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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