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 市装协参与“3.15”消费者权益日公益活动
今年“3·15”,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也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日。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营造诚信规范的家装市场消费环境,市装协和江干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干区农业局、采荷街道司法所等部门及杭州市汽车行业协会、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金鹰律师团的专家及九三学社、侨联等12个部门,以“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为主题,在凯旋街道新凯苑社区,共同开展咨询服务公益活动。 当天,市装协家装委秘书长甘杭人、会员企业博舟装饰工程部经理李幸和丁林荣,到现场为杭州消费者免费提供家装设计咨询,解答家庭装修疑问和发放《家庭装修指南》、2012年度、2013年度杭州市优秀家庭装饰工程集锦。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老百姓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受专业技术方面的限制,消费者面对众多的装饰公司,繁杂的装修合同,眼花缭乱的装饰材料和专业复杂的装修过程充满迷茫,无从入手。因此市装协编写的《家庭装修指南》和优秀家庭装饰工程集锦受到消费者欢迎和赞许。特别是近期有装修需求的,他们认为市装协的资料简直是雪中送炭。 市装协举办315公益活动已经连续8年,今年活动有个明显特点,就是投诉的少了,前来了解各装饰公司装修风格、经营特色的多了,这也反映了消费者不断成熟,懂得需要寻找适合自己的装修公司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些年企业诚信经营,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取得效果。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今年315期间市装协还联合杭州日报家居版、装修帮栏目,推出“我对装修有话说”微调查活动,通过杭州日报家居版、杭州日报微家居微信公众号、杭报读者俱乐部持续征集家居装修故事,以此推动家装公司诚信经营,营造家装行业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无忧消费、畅享消费。 相关链接: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装饰装修服务中,哪些行为是欺诈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从事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1、谎报用工用料的; 2、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的; 4、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以上欺诈行为的,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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