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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2014-5-14 12: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980| 评论: 0|原作者: admin

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五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会籍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身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籍是指会员的资格,会籍管理系指会员资格的申请、审批、变更、会员资格的丧失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会员
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入会程序
1、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本会行约行规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科教、装饰材料生产、销售及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等,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2、入会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向协会办公室领取或登录协会网站下载入会申请表和协会章程。
3、申请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入会资料交协会办公室。
4、协会办公室接受入会单位申请后提交秘书处审查,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一周内提出审批意见。
5、协会办公室对批准入会的单位颁发会员证书,并按规定收取当年会费。
6、协会会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协会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应该按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会籍管理
1、协会秘书处设专人管理会籍,会员入会后即编入会员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有变动时,应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协会办公室,以保证联系通畅。
2、协会应定期走访会员单位,深入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密切双方关系。
3、协会在每年5-6月向会员收取会费,标准按协会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实施。
4、成为会员(理事)一年后,由各县(市)、区装饰协会或一家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会员(理事)可申请成为理事(常务理事),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
5、对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个人,协会根据相应规定,可以授予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具体按相应规定执行。
6、对违反协会章程和其它规定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由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服务、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具体按行约行规执行。
第八条  会员资格丧失
1、会员资格的丧失,分为自愿退会、自动退会、除名三种情况。
2、会员退会自由,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3、对无故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4、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5、会员资格丧失的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注销其会籍,并在协会网站通报。
6、会员资格丧失的单位,如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协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2013年11月26日五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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